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泉州华光摄影艺术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泉州华光摄影艺术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

第一章   总 则
第一条  为规范招生行为,实施招生工作“阳光工程”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和《2009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,结合本院实际,制订本章程。
第二条  招生工作贯彻公开透明、公平竞争、公正选拔的原则,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、综合评价、择优录取。

第二章 学院概况
第三条  学院概况
1、学院名称:泉州华光摄影艺术职业学院
2、学院代码:12927
3、学院地址:福建省泉州市
4、学制:三年
5、办学层次:高等职业教育(专科)
6、办学类型: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
7、主管部门:福建省教育厅
8、学院网站:
http://www.hgu.cn
9、学院邮箱:zsb@hgu.cn
第四条  专业设置
1、摄影系:摄影摄像技术、新闻采编与制作、主持与播音;
2、鞋服系:鞋类设计与工艺、服装设计;
3、设计系:广告设计与制作、包装设计与印刷技术;
4、建筑工程系:环境艺术设计、建筑工程技术、工程监理;
5、经管系:工商企业管理、商务英语、商务日语、酒店管理、市场营销、计算机信息管理。

第三章 招生对象及招生计划
第五条 招生对象
1、高职招生:招收参加200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;
2、高职单招:招收参加2009年福建省高职单招考试的具有福建省户籍关系的中等职业学校(含普通中专、职业中专、职业高中、成人中专、技工学校)的考生。
第六条  招生计划: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,由所属生源地的省高招办向社会公布。

第四章 录取办法
第七条  录取办法
1、根据教育部和各省招委会制定的录取政策(含录取照顾政策)及有关规定执行;
2、录取时,原则上按考生填报志愿的第一专业进行录取,若第一专业招生计划已完成,则根据填报志愿的第二、三、四专业给予调剂录取;
3、对于考生填报志愿的所有专业,若招生计划均已完成且考生又不愿意调剂者,则不予录取。
第八条  对体检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。体检标准按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执行。
第九条  录取结果将在学院网站
http://www.hgu.cn上公布,并书面通知考生。

第五章 新生入学与复查
第十条  被录取的新生,必须按《新生入学须知》的要求,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新生入学手续。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校办理新生入学手续者,应事先向学院请假,否则将取消其录取资格。
第十一条  为确保新生质量,在新生入学后,学院将对新生的报考材料进行复核,并对新生的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复查。
第十二条  对于报考材料弄虚作假或体检复查不合格的考生,将给予退学。

第六章  收(退)费标准
第十三条  收费标准:
1、学费:每人每学年6500元-—7800元。
2、住宿费(学生宿舍楼每层均配备投币洗衣机):
(1) 六人间:每人每年1300元,配备宽带网、电话、卫生间、洗衣间、热水器、电脑桌、衣柜、书柜、单人床;
(2) 八人间:每人每年700元,配备宽带网、电话、卫生间、洗衣间、热水器、双层床。
3、书本及代办费:根据需要按实核收。
第十四条  退费标准:学生因故转学、退学、死亡以及其它原因终止学业,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、学费和住宿费按《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》(闽价﹝2006﹞费154号)的有关规定给予退费。
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奖学金、助学金制度,对品学兼优者给予奖励,对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生活补助。

第七章 毕业与就业
第十六条 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和全部课程,经考核合格者,准予毕业,发给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大专毕业证书。
第十七条  学生毕业后可自主择业,或由学院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协助推荐就业。

第八章 招生监察
  第十八条  学院成立由纪检及有关部门组成的招生监察组,根据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、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,进行全程监督,以确保招生工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地进行。
第十九条  学院招生工作举报或申诉电话:0595-87354002

第九章 招生工作联系方式
第二十条  日常招生工作联系方式         
邮编:362121
联系电话:0595-87481926   87354000   
传真:0595-87483900   0595-87483900       
QQ:63168847
第二十一条  录取现场联系方式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联系电话:0595- 87355032
传真:0595-87355032
联系人: 曾老师(手机:13599292824  QQ:567388 2938985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第十章 附 则
第二十二条 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或省制定的有关政策相抵触之处,以国家或省制定的有关政策为准。
第二十三条 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
 

 


 泉州华光摄影艺术职业学院
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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